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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卷阅读7 (第3/3页)
烛,已走入民间使用。里的商品目录就有“……猫窝、猫鱼、卖猫儿、改猫犬、鸡食、鱼食、虫蚁食、诸般虫蚁、鱼儿活、虼蚪儿、促织儿、小螃蟹……虫蚁笼、促织盆、麻花子、荷叶、灯草、发烛……”据北宋陶穀的记述:“夜中有急,苦于作灯之缓。有智者批杉条,染硫磺,置之待用,一与火遇,得焰穗然。既神之,呼‘引光奴’。今遂有货者,易名‘火寸’。”不过需要注意的是,引火娘是不能自己发火的(跟现代火柴不同),只能做为引火用。4.奁产即为嫁妆。宋朝女性是可以自由支配自己嫁妆的,哪怕改嫁了,也可以全部带走(也只有宋朝的时候可以这么做,元明清都不可以改嫁后还带走自己的奁产,而是会被前夫没收。)丈夫如果索要妻子的奁产,往往会被当时的风俗所鄙视。宋朝女子也有财产继承权“在法:父母已亡,儿女分产,女合得男之半”,也就是如果父母都已亡故,女儿得到的那部分遗产应该是儿子得到的一半。如果不分给女儿,还能去打官司(宋朝也有过因为这类财产纠纷打官司的例子)。5.改嫁:宋朝女子改嫁十分常见,并不受歧视,还受到法律保护。皇帝的妃子也有改嫁的,如宋光宗有个姓张的贵妃就“出嫁于民间”。宋仁宗皇后曹氏也是改嫁女,原嫁与李家,但新婚之夜丈夫逃婚,“曹氏复归,后曹氏选纳为后,慈圣光献是也”有钱的寡妇更是香饽饽(因为嫁妆丰厚),最夸张的一起发生在真宗朝咸平五年,那是两位当朝宰相(向敏中和张齐贤),为争娶一位姓柴的寡妇打起了官司(这位柴寡妇特别有钱),最后因为闹得太难看,都被罢官了……范仲淹对再嫁女还会资助:他所订立的规定:“嫁女支钱三十贯,再嫁二十贯;娶妇支钱二十贯,再娶不支。”6.范仲淹的身世出自野史,不过按照我的逻辑推论(脑补),他在做官之后,就立刻将母亲单独接走并且恢复范姓,从这做法来看,只怕关系的确好不起来……第五章陆母早年是受过苦日子的,因此哪怕陆辞有不少进项,她也改不了在自己的事情上节俭,只对独子大方的老习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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